欢迎关注苏州市遮阳节能行业协会官网!
首页 > 维权与评论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17]1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新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JX2017-G-034)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润诺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新世纪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陈龙

  被投诉人:苏州捷信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天和商务大厦6-206

  法定代表人:梅俊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1、针对评分标准中“市级或省级检测报告有一份得0.2分,国家级检测报告有一份得0.5分”,投诉人认为省市级的检测机构是国家政府部门依法设立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与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效应,为何在评分上有所区别?

  2、评分标准中“2.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清单的产品提供所投产品外形的彩色效果图进行比较,提供不全不得分;最优满分,其他由评委酌情打分。(0-2分)”属于不合理条款,不应设置为主观评分要求。

  3、评分标准中“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家具方案布置图及部分房间效果图(办公室、普通办公室、审图室、审批室、评标室、开标室、服务大厅、制证室、更衣室),最优满分,其他由评委酌情打分。(0-4分)”属于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者,恶意增加投标者的成本。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7]1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材料审查情况,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017年8月14日
评论
  • 3个投诉点都成立 2017-9-22 15:02:58

    现在投诉成功率越来越高了啊
标题
内容
表情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