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关于对苏州市植物园燃油观光车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HR2017-X-001-A)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吴中区田上江路105号苏豪工业园406
法定代表人:夏晓明
委托代理人:张晖
被投诉人1:苏州和融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所在地址:苏州市平江万达广场B幢1905
法定代表人:张爱敏
被投诉人2:苏州市植物园(采购人)
所在地址:苏州市虎丘区吴越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询价文件中对燃油观光车外形尺寸的要求具有唯一性,限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以及要求提供燃油观光车的合格证原件的条款不合理,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本局经审查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7]07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材料审查、专家复审意见,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认定采购文件影响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7年7月31日
处理得好! 2017-9-22 14:59:05